众所周知,民工做为城市的弱势群体,长期默默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忍受着与妻儿老小长期分离的痛苦,不仅黑心老板拖欠工资之事时有发生,偶尔出现工伤造成伤残得到不赔偿也是家常便饭。
人都有生理需求、七情六欲,特别是已经结婚,但又不长期不能和妻子团聚的民工,长期的性压抑已经造成了一些民工的心理问题,并引进个别的社会问题,如由民工引进的抢劫、强奸、放火,甚至杀人等恶性事件偶有耳闻。民工在工余到风月场合快活,发泄生理压抑,也在情理之中。
7月8日,星期六,8点钟,一个百无聊赖的夜晚,4名民工在工余之时揍在路灯下无聊地打着扑克消磨时间。白天的酷热还没有退去,恶极了的蚊子也在毫不客气的吸食着民工们的鲜血。
工友小任若无其事地在路边晃悠,看到他们4人在打扑克,于是走上前去,神秘地对大家说:“这么无聊,今天晚上又不上工,不如我们去洗洗头(暗语,指找小姐)?”。4名工友,有的自己偷偷去过,有的没去过,但经小任这么一说,一向安分守己的小付也有点按奈不住。曾经有过一次经验的工友小葛倒是不怎么热情,说:“连日加班挺累的,想早点睡觉,别累坏了身子。”其他4个人却不依不饶,你一句我一句地怂恿,最后5人相约默契地走进了一家名叫“赵妹儿”的发廊。
因为小葛是个光头,大家平时都叫他“优优”。优优聪明能干,风趣幽默,很得工友们喜欢。年纪不大,家中却早已取了漂亮的媳妇,一个小女儿也快一岁了。因为年轻气盛,自己有过偷腥的经历。跟大家一起“集体活动”,还是头一次。
小任是老手,进去先和管事的谈价格。谈好了后,小任向大家每人收了60元作为“快乐基金”,交给管事的,挑了三个小姐,点了一些啤酒和花生米,一同随三个小姐去了小姐的住处。
大家先是就着花生米喝酒,讲些荤段子调节气氛。喝了几瓶后,场面就有些混乱不堪了。由于小姐少,工友多,地方又狭窄,正式活动大家只能猜拳决胜,排序进行。老有经验的小任和小李先开了荤。
小葛本来想先来着,结果自己出猜拳输了,心里老大不高兴,只好和其余三个继续喝酒,一边喝酒,一边看两对现场表演的毛片。
五个人按顺序轮番作战,一直到次日凌晨。轮到小葛的时候,是最后一个,别人玩困了,都倒在床上或沙发上呼呼大睡。
然而,早上7点,同睡的小姐,忽然大叫“救命”,小葛浑身冰凉,已经没有了呼吸。同行的工友惊醒后傻了眼,一个个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工友立即下令:谁也别走,赶快报警!
于是小任和小符看住两名小姐,小李用刚买的手机拨110报了警。不久,由民警、法医、纷纷赶到。
经过民警调查和法医鉴定,小葛系连日工作劳累,加上深夜醉酒纵欲,导致心脏病突发不治,已确认死亡。众工友听到小葛死亡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惊得目瞪口呆,小符禁不住失声抽泣起来。
回到工地后,小葛意外身亡的消息,在工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2日,几个平时相处不错的工友为小葛在火葬场举行了告别仪式上,200多名工友自发地赶到东宁市殡仪馆吊唁小葛。几名女工友还一直陪伴着从天津赶来的小葛的妻子,以免她过于伤心,3名女工友还认了小葛的妻子作干姐妹。小葛的妻子忧伤不已。
事后,工友们还不时地打电话问候小葛的妻子。一个工友说:“忧忧,走好,不要回头,天堂里没有洗头水!请放心,你妻子已经认了3个干姐妹,你的好朋友好姐妹们会照顾好你的家人的,请放心!带着你最爱挂的笑容,讲着你最拿手的荤段子,一路走好……”
就在4名工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应诉传票。原来,小葛的妻子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工友们对此感到大为吃惊。10月19日,东宁市黑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葛的妻子认为,发起这次嫖妓活动的小任,未持有任何经营服务业合法特行证照便组织工友嫖妓,并向工友收取60元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夏季,小任未考虑气候炎热和连日加班劳累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工友喝酒纵欲,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值守,以致造成小葛生命发生危险时没有及时发现和实施抢救措施;同去的工友曾怂恿小葛一同嫖妓,理应对小葛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深夜醉酒的情况下,同居一室的工友没有提醒或要求小葛量力而为,最终导致小葛精力衰竭,命丧黄泉。
对其他被告,小葛的妻子认为,小葛和他们在活动中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葛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小任、小付等4名工友应对小葛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4名工友认为,民工群体嫖妓活动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活动,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这一活动的工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葛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同去和辨别危险的能力。他接受工友的邀请参加群体嫖妓活动,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
小任称他只是提议,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其他工友则称,此次民工群体嫖妓活动只是邀请者,小葛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个别人还在此次活动中由于没有使用安全套而得了性病。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葛的死亡是由于小葛连日加班劳累醉酒纵欲而引发突发性心脏病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不能把自己醉酒纵欲造成的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小任的代理律师认为,小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他不是发廊小姐的负责人,不具有管理权,并不能约束他人,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来去自由,而且按照民工群体嫖妓的惯例,群体嫖妓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参与者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而小任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群体活动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
另外,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卖淫嫖*活动,但做为长期外出务工的民工寻找性解放也予以法律上的宽容和理解,一般不做任何处罚处理。小葛的死亡是因其醉酒纵欲而引发突发性心脏病导致的意外事故,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小葛的死亡是因其醉酒纵欲而引发突发性心脏病导致的猝死。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因而不应当对小骆死亡承担救助责任。
在一干民工相邀群体嫖妓活动越来越风行的今天,这起工友人身损害索赔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名民工说,发生这样的过失,能叫谁买单?叫小姐来为你买单吗?小姐只是一个工具而已,一个供你发泄生理需求的工具。叫组织活动的发起者们为你买单吗?发起者也只是普通人,他们能出来召集活动,能冒着风险带队,已经是很有奉献精神了,更何况嫖妓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让嫖友们为你买单吗?不知道你是否想过,所谓的嫖友,也就是一起嫖妓的玩伴,碰到危险更是无法预料的。
也有民工认为,在这次活动中,大家只顾自己玩自己的,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葛的遇害,同去的工友应承担一定的疏忽责任。如果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组织者和活动受益人,但按相关判例,在没有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应当全体负责任。
一名律师认为,如果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就无法进行索赔,猝死是突发死亡,无法避免,加上责任不明确,没有人为他们承担赔偿义务,遇难者要对自己负责。要是遇难者有工作单位,并在单位中买有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事情是在服务场所或有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发生,比如发廊,那么发廊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许多人也对目前民工群体嫖妓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服务界人士人认为,目前民工群体嫖妓活动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急救常识,因而民工群体嫖妓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服务管理部门应该成立民工特别咨询机构,对民工兄弟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服务部门应建立对民工特别服务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民工群体嫖妓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工自发组织的群体嫖妓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民工群体嫖妓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
法院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群体嫖妓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而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就会造成群体嫖妓活动事前的轻率化、盲目化。群体嫖妓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于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采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不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在法学理论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本案中包括葛炫生命丧失的事实、原告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了各项费用而导致财产损失的事实和原告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被告任东华而言:首先,任东华是此次群体嫖妓活动的发起人,由其确实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经费、活动安排实施,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和特征,应认定其为组织者;其次,任东华向每一位参与工友都收到了60元的快乐基金,虽名AA制,但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其不具备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故其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第三,任东华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嫖妓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性的意识,对指导参与者认识危险、预防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却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气候炎热的夏天,在连日加班劳累的情况下活动,且在活动中大量饮酒后进行性活动,最终发生葛炫死亡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必须承担本案中最重大的责任。
对葛炫和其余3名被告而言:首先,二者在嫖妓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团队,但却不顾当时的气候和环境,盲目跟随任东华前往,既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亦有一定过错;其次,二者之间虽然没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也不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如警察、消防队员或救护员,但基于有相约进行嫖妓活动行为,在发生危险时,具有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第三,对于除任东华之外的3名被告而言,在当时自己熟睡条件上无法防范和施救,对于葛炫死亡损害后果,仅需承担本案中最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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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任东华赔偿163540.35元,由被告付小涛、李芳宁、高宝生连带赔偿48385.0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803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合计8803元,由原告刘红海、葛丽负担2200.75元,由被告任东华负担5281.80元,由被告付小涛、李芳宁、高宝生负担1320.45元。
